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实施对全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度全省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实施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成果质量。
第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建设:
(一)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有质量管理机构,并配有满足生产需要的质量检验人员。
(二)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配有满足生产需要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质量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关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一)应涵盖测绘资质单位从承接项目、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成果检验至成果交付、顾客服务等全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二)应明确各级质量负责人,并明确质量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
(三)应建立项目生产作业和检验中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和维护相关规定,软件的可靠性验证相关规定等。
(四)应建立成果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合格品处置等相关规定。
(五)质量文件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能有效结合,鼓励测绘资质单位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八条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态:
(一)合同评审及技术设计审批的规范性。
1.承接项目时,应当进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和符合测绘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
2.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测绘资质单位应对技术设计文件进行审核,需要审批的,由项目委托方审批后实施;对于小规模常规性测绘项目或甲方提供技术设计的项目,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可不进行技术设计,但应明确使用的技术标准或文件。
(二)项目实施前的培训情况。
项目实施前,应对检验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小规模常规性测绘项目,无需技术培训的,应明确告知检验人员、作业人员项目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三)项目使用的测绘仪器、软硬件的可靠性情况。
1.项目生产和检验过程中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2.测绘资质单位在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工程中使用的软件、程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等技术标准。
(四)技术标准、技术设计的执行情况。
1.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
3.生产过程中,应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问题的处理。
(五)项目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的执行情况。
1.测绘资质单位应对测绘项目成果组织检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能提供顾客使用。
2.项目验收应由项目委托方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也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体系为不合格:
(一)机构与人员设置不符合本规定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或软硬件不符合本规定的。
(三)制定的检查验收规定低于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使用失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对用户特定需求未进行有效约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成果且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未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整体的、重大的偏离或出现严重影响成果质量行为的。
(八)弄虚作假,成果在用户使用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时,一般应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一条 申请测绘资质及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当向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对申请资质升级的测绘资质单位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建设等一般进行文件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态应当现场考核,通过审查测绘资质单位主要业务范围的测绘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及其形成的相关工作记录,评价质量管理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按“合格”和“不合格”判定。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不进行质量管理制体系运行状态的考核,总分50分,考核结果35分以上为合格。已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总分100分,考核结果70分以上为合格。
具体考核项及分值见附件《陕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表》和《陕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分值评定细则》。
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列举的情况之一,则直接认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测绘资质单位出具《陕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表》。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不合格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时,对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结果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抄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考核结果应在受检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予以公示,并记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考核有失公正的,或者测绘资质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考核通过的,考核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技术质量监督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陕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表
被考核单位:
序号 |
考核项目 与分值 |
具体考核内容 |
标准分值 |
考核分值 |
Ⅰ |
质量管理 机构建设 15分 |
是否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满足需要的质量检验人员 |
9 |
|
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情况 |
6 |
|
||
Ⅱ |
质量管理 制度建设 35分 |
1.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涵盖测绘服务全过程 |
10 |
|
2.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 |
6 |
|
||
3.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软件的验证是否明确规定 |
6 |
|
||
4.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是否明确规定 |
8 |
|
||
5.质量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结合情况 |
5 |
|
||
Ⅲ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态 50分 |
1. 合同评审及技术设计审批的规范性 |
8 |
|
2. 项目实施前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
6 |
|
||
3. 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护、软件的验证情况 |
6 |
|
||
4. 技术标准、技术设计的执行情况 |
10 |
|
||
5.成果质量的检查及验收情况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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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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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规定中列举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
是□ 否□ |
|||
考核结果 |
合格□ 不合格□ |
考核小组成员签字: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陕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分值评定标准
一、质量管理机构建设(15分)
1.是否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满足需要的质量检验人员(9分)。按资质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配备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得5分,有满足需要的质量检验人员得4分。
(2)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有满足需要的质量检验人员得9分。
2.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情况(6)
能够提供质量检验人员经过相关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得6分。
二、质量管理制度建设(35分)
1.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涵盖测绘服务全过程(10分)
应涵盖测绘资质单位从承接测绘项目(1分)、组织准备(2分)、技术设计(2分)、生产作业(2分)、成果检验(2分)直至成果交付、顾客服务(1分)的全部过程的质量控制。
2.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作业人员职责是否明确(6分)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对质量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作业人员有明确和完整的职责规定得6分;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对质量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作业人员有明确、简要的职责规定得6分。
3.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和维护、软件的可靠性验证是否明确规定(6分)
对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护有明确规定得3分,对软件的可靠性验证有明确规定得3分。
4.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明确规定(8分)
对成果质量的检查有明确规定得4分,对成果质量的验收有明确规定得4分。
5.质量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结合情况(5分)
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结合情况,满分得5分,如有缺陷,可酌情扣减。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态(50分)
1.合同评审及技术设计审批的规范性(8分)
能提供项目合同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得4分;能提供项目技术设计文件经职能机构(或责任人)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的得4分。
2.项目实施前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6分)
能提供项目实施前检验人员(3分)、作业人员(3分)培训教育的证明材料。
3.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护、软件的可靠性验证情况(6分)
能提供生产和检验中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法定检定证书且证书有效的得3分;能提供生产和检验中使用的软件的可靠性验证材料的得3分。
4. 技术标准、技术设计的执行情况(10分)
能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有效版本的得4分;能够有效执行技术设计的得6分。
5. 项目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的执行情况(20分)
能提供项目完整、规范的成果质量检查记录(8分)和检查报告(4分);提供成果质量验收合格证据的得8分。
附件3
陕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检查记录表
被考核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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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具体考核内容 |
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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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质量管理 机构建设 |
1.是否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满足需要的质量检验人员 |
|
||||
2.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情况 |
|
||||||
Ⅱ |
质量管理 制度建设
|
1.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涵盖测绘服务全过程 |
|
||||
2.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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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和维护、软件的验证是否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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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是否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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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结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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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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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评审及技术设计审批的规范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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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实施前检验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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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护、软件的验证情况 |
|
||||||
4.技术标准、技术设计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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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成果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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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规定中列举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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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构: 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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